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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聖的意義

教會封聖的機制是在第十世紀才被制訂。剛開始的數百年只需大眾認同就可被選為聖人,雖然這似乎較「民主」,但一些聖人的事蹟卻常被傳說扭曲或甚至根本就不存在。因此,慢慢地就由主教們決定,最後才由梵諦岡取得封聖的決定權。

1983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改變封聖的程序,這個程序由「候選者」死亡開始,通常歷時許多年。首先,由教區主教調查「候選者」的生活事蹟、著作及言行,再由一群梵諦岡的神學家進行評估,經由評估小組及教廷封聖委員會的樞機主教們認可後,就由教宗宣布「候選者」為「可敬者」(Venerable)。再者,宣為「真福」(Beatification),需要有奇蹟出現的明確事證,由於奇蹟是「候選者」在天國替我們轉求的證據,因此奇蹟的出現必須在「候選者」死後及特定代禱的結果。當教宗將「可敬者」宣為「真福」後,宣為「真福」之人,可以得到公眾的敬禮,其方式包括紀念彌撒來榮耀聖德非凡、榮升天國的人。列入聖品則需要出現另一奇蹟,才由教宗宣聖(Canonization)。

格倫姆姆在1992年7月22日由教宗宣為「可敬者」,在1998年10月25日由教宗宣為「真福」,根據梵諦岡2006年7月1日發布的消息,今年10月15日在梵諦岡宣佈格倫姆姆為聖人,主顧修女會及静宜大學組成朝聖團前往梵諦岡參與宣聖禮與朝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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